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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8日 星期五

關於造謠他人知識的法律罪責

刑法第三百十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侮辱罪指的是傷害到個人身心~也就是所謂的人身攻擊~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是指在公共場合辱罵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的毀謗罪誹謗罪指的就是沒有確切證據 隨意誣賴或誣告 使個人名譽受損 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又善意發表言論,且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言論者,不罰。又按所稱善意者,乃惡意之對,係指行為人心意之初動,並無惡害於他人之故意者而言。
稱「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其事件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之評論評斷或批評者而言,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其標準如何,則應就具體之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資為審認,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
稱「適當之評論」,即其評論不偏激而中肯,未逾越必要範圍之程度者而言,至其標準仍應就社會一般之通念,以客觀之標準決之。
「誹謗罪」只要有「散布於大眾」的意思,不論在公開場所或私下指摘都可以構成這項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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