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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9日 星期一

「跟蹤騷擾防治法」通過新聞與法律常識宣導

班上有同學於上課時間內,數度傳紙條,表達喜歡對方的文字,對方拒收丟回去,然後又被丟過來, 往返間干擾對方上課,而且數度往返及紙條內容其實符合「跟蹤騷擾防治法」定義。

故今日上「跟蹤騷擾防治法」法律宣導,大人們有責任及早讓孩子懂自己的行為必須限制在法律的界線之內,以免未來孩子長大後行為誤觸法而不自知。


新聞連結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1-11-19/668965

立法院會今(19日)終於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明定跟騷行為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犯,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官訊問後認定有反覆犯罪之虞,得預防性羈押  

今天通過的「跟蹤騷擾防治法」條文則明定,跟蹤騷擾是針對特定被害人,反覆或持續做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大類行為,包括: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歧視、要求約會、以電子通訊設備干擾、冒用個資訂購貨物等行為入罪,最重刑責可關5年。

罰則方面,跟蹤騷擾屬於告訴乃論罪,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者,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治法...專欄解說

兩則專欄新聞連結

https://taronews.tw/2021/02/02/720306/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64787294903.html




性騷擾,雖然還是會有一定的客觀標準,但是在認定上,還是經常是以被害人的角度判斷。因此,不要以為這是善意的關心、酒酣耳熱之下的戲語、無傷大雅的玩笑,否則,只要有具體證據,就會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的問題。以下有幾點,給正要準備舉辦尾牙或春酒,乃至於平常公司聚餐、同事相處的參考:

  1. 酒醉不是理由。喝酒以後,為了炒熱氣氛,而說出不適當的話,那還是性騷擾,而且是借酒裝瘋的性騷擾。
  2. 平常表現很正經,也不代表這個人就不會性騷擾
  3. 一樣的道理,就算這個人平常開口就談性,也不代表她想跟你談性,更別說你跟她談性,這種事很主觀,完全沒有彈性。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geralt
  4. 不要動手動腳,一起唱歌,趁機摟同事腰、搭肩,同樣是性騷擾,而且不只有罰鍰,還會是涉及刑責的性騷擾。
  5. 不要拱同事親一下、親一下之類的炒熱氣氛,這時候炒熱的只有尷尬,不會是氣氛。

    而且在底下拱人的,就是性騷擾的幫兇

  6. 給錢不是老大,服務業收錢是應該的,並沒有欠老闆。不要看不起任何行業,以為他們來服務,你就有資格對人性騷擾。
  7. 別人的私事,不用多問。她今天為什麼這麼性感、為什麼要化妝、為什麼要穿裙子、晚上是不是要跟男友去約會等等,這都不、關、你、的、事,也可能構成性騷擾。
  8. 黃色笑話不是不能講,但是只要在場的任何一個人,一個就好,「覺得」被冒犯,那就是性騷擾。所以,真的要講?
  9. 對方當下沒反應,甚至微笑,不是因為覺得沒事,而是還不知道該怎麼辦,請不要以為對方可以接受這種「玩笑」。
  10. 檢討被害人、以後就是你。

最後,如果你曾經、正在被性騷擾,請冷靜蒐證。單方陳述不會這麼容易成立,同事也不見得願意作證。但是這種行為,通常具有反覆性,一次來不及,第二次總可以準備,不論是錄音、錄影,都可以成為證據。最重要的是,不要檢討自己,以為是因為自己行為不妥或是打扮不當,才會引起這些人的攻擊。

「跟蹤騷擾防治法」相關新聞

新聞連結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422/1965788.htm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各界期盼的《跟蹤騷擾防治草案》,行政院會22日通過草案,除了明確定義「跟蹤騷擾」範疇,跟蹤騷擾行為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若犯者攜帶凶器,更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

▲▼跟騷行為態樣。(圖/內政部提供)

▲草案正面表列跟騷行為態樣。(圖/內政部提供)


另外,草案也引入預防性羈押制度,犯跟騷罪及違反保護令之罪,經法官訊問後,認定有反覆犯罪之虞,得予以羈押,遏止性別暴力。

且為對受害者提出立即性的保護,草案第4條也規定,警察得「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必要措施」,可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8條等規定,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的必要安全措施,或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等。

發言人羅秉成指出,最近的刑案源起都跟蹤騷擾有關,各界也期待加速進行立法防治。根據今天拍板的草案內容,「跟騷」是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至於跟騷行為的界定,則有8大類型,內容包括: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的行蹤。2.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士的住所或經常出入之場所。3.對被害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等。4.以無聲電話、空白信等干擾特定人士。5.過度追求、要求約會或其他追求行為。6.寄送物品或影像。7.出示特定資訊。8.冒用名義訂購物品或服務

法務部指出,跟蹤騷擾行「為告訴乃論」,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縮短準備期 蘇揆裁示公告6個月後就上路

羅秉成指出,這個法參考了婦團、立委的相關意見,對跟蹤騷擾行為入罪化、犯罪態樣明確化,讓被害人有申請保護令的權利,這幾個面向如果通過,對婦女同胞的保障會更周到。

羅秉成指出,原定要有1年施行準備期,內政部報院版本是1年、有立委版本是2年,但為使制度盡速上路,院長徵詢內政部、法務部意見後,認為準備期是需要的,但法令上路刻不容緩,當場裁示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施行期間必須對警察同仁做教育訓練。



原文網址: 快訊/《跟騷法》過關!嘲弄辱罵、要求約會都算 8種死纏爛打最重關5年 | ETtoday政治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422/1965788.htm#ixzz7DZNZQY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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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64787294903.html

所謂的跟蹤騷擾行為,必須與「反覆或持續為違反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所以,重點在於「反覆、持續」、「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只有一次、沒有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無關,都不會觸法。


https://lohas.edh.tw/article/30266

癡情追求會違法!?跟蹤騷擾防制法三讀通過

不管男女,(我們假設有)可能都有被瘋狂追求者不斷追求的經驗,為了避免這種騷擾和防止衍生的重大犯罪案件,這幾天跟騷法(跟蹤騷擾防制法)三讀通過。那我們看一下要被禁止的「跟蹤騷擾」是什麼意思。


依照草案第3條, 跟蹤騷擾有以下的條件,要全部具備

  1. 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基本上就是全部,所以不見得要人去,發訊息、肉搜等等看起來都算。)

  2. 對特定人

  3. 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

  4. 與性或性別有關(這蠻重要的,不然追查貴婦奈奈行蹤的FB粉絲團,或是對打人惡少肉搜行蹤,搞不會都會成立跟蹤騷擾。)

  5. 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6. 有下列行為之一:

    • 一般人認為的傳統跟蹤: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 言語或動作騷擾:像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像是狂打電話、傳訊息)
    •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單看這個好像很寬,但還是要具備上面的1-5的條件)
    •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像是在101大樓上租燈光廣告顯示XXX我愛你)
    •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概念是我不喜歡你,所以不用送東西給我)


另外,如果雖然不是對被害人本人,但是針對他的配偶(人家結婚還這樣,實在是…)、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像公司同事、同學),以上面寫的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這個和對被害人本人不一樣,要注意唷!),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2021年11月24日 星期三

國11 小丙



 

國11 小乙


 

 

 

2021年11月18日 星期四

國10 小丙

 







國10 小乙

 





2021年11月9日 星期二

國9 小丙
















 

國9 小乙




 

2021年11月3日 星期三

國8 小丙









 

國8 小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