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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9日 星期四

2017年6月28日 星期三

for anna 88













蘋果姐姐與草莓姐姐的舞蹈教室凹凹凹











2017年6月23日 星期五

玻璃詩 終\


骨牌效應...哈哈哈













2017年6月21日 星期三

數乙眷 m6810 答案

   

2017年6月16日 星期五

第三周 玻璃詩

  






2017年6月15日 星期四

6/14的法律課

6/14日給全班上了一堂法律課
資料都呈現在班網上了
先是談校園霸凌的分類
然後談到當校園霸凌發生時
學生 家長 校方  三方的法規法條及刑責

霸凌狀況發生至今已一個多月
分別有肢體、關係、語言、網路霸凌四種
竟然完全沒有一位同學來告訴老師
直到這周二終於有正義人士說出

從下周開始
本班決議一人一本周記
收與發都是學生與我一對一
此為本班的秘密文件

但若經過這一系列的輔導之後
又出現類似校園霸凌的事件
不論是個人霸凌或是團體霸凌之行為出現
事件就直接進入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的行政程序

孩子是每位父母的心頭肉
霸凌此風不可長
需要大家共同來關心
才真的可能圓滿解決

肋師










國C891011 答案


數卷 M79甲卷+乙卷

 









2017年6月13日 星期二

霸凌的種類

霸凌的種類
校園霸凌按照欺凌手段、方式的不同,大致可區分為關係霸凌、言語霸凌、肢體霸凌、性霸凌、反擊型霸凌、網路霸凌六大類。在校受到欺凌的學生,可能發生逃學、輟學、成績下降、情緒低落,甚至帶武器到學校的負面行為,有些學生會變得非常萎縮或沮喪,有些則會有暴力傾向出現,對學生一生的影響非常大,不容忽視,以下依照類別分述如後:
 
一、關係霸凌:最常見,容易被忽視
 
關係上的霸凌是最常見,也是最容易被忽視的,通常是透過說服同儕排擠某人,使弱勢同儕被排拒在團體之外,讓他們覺得被排擠。這一類型的霸凌往往牽涉到言語的霸凌,常會牽涉散播不實的謠言,或是排擠、離間小團體的成員。值得一提的是,此類霸凌伴隨而來的人際疏離感,經常讓受害者覺得無助、沮喪。
 
二、言語霸凌:肉眼看不到傷口,心理傷害大
 
此類霸凌亦相當常見,主要是係透過語言來刺傷或嘲笑別人,這種方式很容易使人心理受傷,
既快又刺中要害,雖然肉眼看不到傷口,但它所造成的心理傷害有時比身體上的攻擊來得更嚴重,
而且言語上的欺負與嘲笑很可能是肢體霸凌的前奏曲。
 
三、肢體霸凌:最令孩子恐懼
 
這是所有霸凌中最容易辨認的一種型態,它有著相當具體的行為表現,通常也會在受害者身上留下明顯的傷痕,包括踢打弱勢同儕、搶奪他們的東西等。另外,霸凌者通常是全校都認識的學生,他們對別人霸凌的行為也會隨著他們年紀的增長而變本加厲。
 
四、性霸凌:校園裡大開黃腔
 
  類似性騷擾、性暴力,包括有關性或身體部位的嘲諷玩笑、評論或譏笑、對性別取向的譏笑、
傳閱與性有關令人討厭的紙條或謠言、身體上侵犯的行為,如以性的方式摩擦或抓某人的身體,
或是迫使某人涉入非自願的性行為等。根據McMaster(1997)的研究,認為「性霸凌」的具體表現
行為如下:
 1.有關性或身體部位的有害玩笑、評論或譏笑:如黃色笑話、波霸、飛機場、矮冬瓜等。
 2.對性取向的譏笑或是對性行為的嘲諷:男人婆、娘娘腔、同性戀都是對性取向、性行為的嘲笑。
 3.傳遞與性有關令人討厭的紙條或謠言:孩子之間會流傳關於性的謠言,如誰和誰在廁所接吻
 4.身體上侵犯的行為:以性的方式摩擦或抓某人的身體,或是迫使某人涉入非自願的性行為中;
除嚴重的性侵害外,舉凡觸碰下體、屁股、胸部、脫褲子、 掀裙子、偷看上廁所、偷看換衣服,
或是學童間流行的遊戲俗稱「阿魯巴」、「草上飛」、「千年殺」皆屬此類。
 
五、反擊型霸凌:受害者與加害者一線之隔
 
  這是受凌兒童長期遭受欺壓之後的反擊行為。通常面對霸凌時他們生理上會自然的予以回擊;
有的時候被害者則是為了報復,對著曾霸凌他的人口出威脅。也有部分受凌兒童會去欺負比他更弱勢的人,這都屬於反擊型的霸凌。必須注意的是,有時此類霸凌的結果相當可怕,在美國甚至有孩子因受不了長期欺凌而攜槍至學校射殺同學與老師。
 
六、網路霸凌:速度快、管道多、殺傷力大
 
隨著網路世界的發展,另一種新興的霸凌方式-網路霸凌(cyber bully)也開始出現;孩子身處
資訊爆炸的環境,能以快速、多元且便利的管道來交友、聊天、玩遊戲,而在網路的世界裡,由於隱匿性高、傳播範圍無遠弗屆,孩子很容易成為網路世界的霸凌者。網路霸凌行為包括:孩子使用網路散佈謠言、留下辱罵或嘲笑的字眼等,倘若孩子經常從事這些行為,就是網路世界的霸凌者,依霸凌程度可分為
下列三種:
 1.網路小搗蛋:已經做出一些會對別人造成傷害的玩笑舉動,但自己可能毫無自覺。
 2.網路小混混:經常做一些危險、錯誤且應該受管教和約束的行為。
 3.網路小霸王:重複且多次在網路上做出各種傷害人的舉動,而且已有犯罪之虞,需特別注意。

網路霸凌

青春專案宣導—反網路霸凌篇

壹、 什麼是網路霸凌?
網路霸凌是透過資訊傳播科技,特別是手機和網路,故意使他人不安。 霸凌從過去一直存在,網路霸凌有別於其他形式的霸凌,網路霸凌有下列特性:
1、24小時/每週7天,以及侵入家庭/個人空間。
2、觀看者難以數計,傳遞快速。
3、網路霸凌往往出自匿名方式。
4、霸凌和受害者的檔案。
5、有些網路霸凌的個案並非出自有意。
6、每一個網路霸凌的事件本身都是證據。
貳、  網路霸凌類型
1、語言霸凌
2、文字霸凌
3、文本霸凌
4、肢體霸凌
5、關係霸凌
6、性霸凌
參、 面對網路霸凌
網路霸凌是一種霸凌的形式,社區師長應該知道如何採取因應的政策和歩驟。
1、支持受害者(Support)向受害者保證他們有權利表達遭受霸凌,轉介既有輔導支持系統,並通知家長。
2、調查個案(Survey)所有的霸凌事件應被妥善調查與紀錄,網路霸凌是一件嚴重的事,足以構成犯罪。目前已適用於騷擾、脅迫傳播的相關法案。
3、採取處置(Stop)
一旦確認有人遭受網路霸凌,他們需要改變態度和行為,設法求助。
肆、 對於青少年關鍵的安全忠告
1. 尊重他人(Consideration)
留心個人在網路上的留言,以及所傳輸的影像。
2. 三思後行(Care)
我們傳遞的內容可以快速傳佈、且一直留意網路上。
3. 看重密碼(Containment)
4. 封鎖霸凌行徑(Close)
學習如何封鎖並通報霸凌來源。
5. 拒絕傳輸回覆(Contained)
6. 保留證據(Conservation)
學習如何保存這些冒犯訊息、圖片、或線上留言。
7. 進行通報(Cnmmunicate)
(1). 向所信任的成年人通報,或打電話申訴
(2). 向訊息提供平台通報,查詢網路平台的事件通報管道
(3). 向校方通報,包含老師、或反霸凌的處理人員,尋求協助。
伍、 結語
科技的便捷,為青少年提供許多意像不到的的機會。然而,科技可能被誤用,也對青少年或成人造成傷害,特別是成為受害者。家長需要協助青少年在網路上許多學習、社交的機會中,知道如何因應其中的危險。
網路霸凌是新科技所不被接受的一面,我們需要採取預防和因應行動,且公開這些自我保護的行動。學校可以有效協助青少年分辨及面對,並提供必要的協助訊息與機制。
網路和手機具備轉化青少年生活得更好的潛能。然而,一旦被誤用,也引發真實的傷痛。

民法第13條 & 第187條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

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害時,準用之。

資料出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7




第 84 條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或有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
,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千
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
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
姓名。
前項罰鍰之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地方法院
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
第一項及第二項罰鍰之裁定,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三條及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有第一項前段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
得裁定公告其姓名。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法條出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11




民法(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與現行條文同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現行條文
民法(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法條出處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4.aspx?lsid=FL001351&lno=13&ldate=19850603



關於校園霸凌定義與其法律責任

資料出處
file:///C:/Users/User/Desktop/09.pdf

關於校園霸凌定義與其法律責任

一、教育局有關校園「霸凌事件」通報等級?
答:凡符合下列五項要件者,即列入甲級通報的「霸凌事件」:
 1. 具有欺侮行為
 2. 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
 3. 呈現生理或心理侵犯的結果
4. 兩造勢力(地位)不對等
 5. 其他經防制霸凌因應小組認定為霸凌個案者

 二、學生如果被霸凌該如何尋求資源?
 答: 可以透過以下支援尋求協助:
1.向導師、家長反映(導師公布聯絡電話及電 子信箱予學生及家長)。
2.向學校投訴信箱投訴。
3. 向縣市反霸凌投訴專 線投訴。
4. 向教育部 24 小時專線投訴(0800200885)。
5.於校園生活問卷 中提出。
6.其它管道(警察、好同學、好朋友)

 三、有關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說明學生部分:
A 刑法部分


強制
⬛依刑法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 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 處罰之。

恐嚇
⬛依刑法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 下罰金。
⬛依刑法第 346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處 6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 1 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 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 罰之。

侮辱
⬛依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
⬛依刑法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 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 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對 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B 民法部分

民事 侵權

一 般 侵 權行為
⬛依民法 184 條第 1 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 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 害 人 格 權 之 非 財 產 上 損 害 賠償
⬛依民法 195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 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 之適當處分。


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部分: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 13 條未滿 20 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 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民法第187條 應負連帶責任。


四、學校教育人員如果未依法通報校園霸凌,會有何責任?
答: 校長身為教育人員,校園霸凌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1 條規定處以罰鍰,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 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 得記 1 大過,教師亦有相關類似規範。

少年之保護處分有哪些?如何執行?

資料出處 司法院
http://www.judicial.gov.tw/QnA/content.asp?seq=172

少年之保護處分有哪些?如何執行?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之規定,保護處分計有下列4種:
  1. 訓誡,並得予假日生活輔導。
  2. 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3. 安置輔導。
  4. 感化教育。
附屬之處分則有:(1)禁戒(2)治療。在處分的選擇上,並沒有輕重之分,考量的重點在於適合與否 。由於每一種處分的性質與執行方式皆不同,所以對於觸犯同種罪名的數個少年,少年法庭會針對少年的個別需求及性行狀況,而有作出不同處分裁定之可能。以下依序簡介各種處分內容:
甲、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1. 訓誡:由法官執行,於一定期日通知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官當庭向少年指明其行為不當之處,告知法律後果,曉諭應遵守之事項,並訓勉少年不要再犯。
  2. 假日生活輔導:共3至10次,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交由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透過個別或群體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 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的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視輔導成效而定。
  3. 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訓誡、假日生活輔導,少年法庭得核發勸導書。勸導無效者,得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
乙、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1. 保護管束是對於不施以監禁處分也能期待其改善作為之兒童及少年,避免自由刑之科處,由專人或機關團體,消極監督其遵守法院指定之事項,積極輔導其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的一種社會性處遇。
  2. 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或交由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執行時除告知少年應遵守事項外,並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3. 執行期間不得超過3年或少年屆滿21歲。執行已逾6月而有成效,認無繼續之必要;或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得聲請免除執行。
  4. 勞動服務為3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
  5. 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不服從勸導達2次以上,而有觀察必要者,少年法庭得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
  6. 若違反上開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上開留置觀察後,再違反應遵守事項,足以認為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庭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丙、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安置輔導)
  1. 安置輔導係由適當之福利、教養機關來執行保護處分之輔導。
  2. 少年受安置於機構中,生活、學業均有專業輔導員照料,可以在衣食無虞的條件下完成學業或學習一技之長。
  3. 執行期間為2月以上、2年以下,必要時可聲請少年法庭裁定延長一次,但不得超過2年。
丁、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1. 由少年法庭交付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現執行機構為:桃園、彰化少年輔育院或新竹誠正中學)。
  2. 執行不得超過3年或少年屆滿21歲。
  3. 若執行已逾6月而成效良好,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庭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
  4. 如係「停止執行」的情況,所餘執行期間仍應交付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繼續輔導。

[少年及家事廳,2008/05/21更新]

霸凌行為應負之法律責任

以下連結來自教育部 防治霸凌校園專區
https://csrc.edu.tw/bully/law.asp


霸凌行為應負之法律責任
一、學生若有霸凌行為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刑罰: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強制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恐嚇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侮辱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事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
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身心虐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二、學生若有霸凌行為法定代理人應負之法律責任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 另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規定,家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少年虞犯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三、教育人員發現校園霸凌應有之通報義務與責任
 義務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責任: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

2017年6月10日 星期六

玻璃詩 第二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