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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9日 星期一

「跟蹤騷擾防治法」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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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422/1965788.htm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各界期盼的《跟蹤騷擾防治草案》,行政院會22日通過草案,除了明確定義「跟蹤騷擾」範疇,跟蹤騷擾行為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若犯者攜帶凶器,更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

▲▼跟騷行為態樣。(圖/內政部提供)

▲草案正面表列跟騷行為態樣。(圖/內政部提供)


另外,草案也引入預防性羈押制度,犯跟騷罪及違反保護令之罪,經法官訊問後,認定有反覆犯罪之虞,得予以羈押,遏止性別暴力。

且為對受害者提出立即性的保護,草案第4條也規定,警察得「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必要措施」,可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8條等規定,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的必要安全措施,或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等。

發言人羅秉成指出,最近的刑案源起都跟蹤騷擾有關,各界也期待加速進行立法防治。根據今天拍板的草案內容,「跟騷」是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至於跟騷行為的界定,則有8大類型,內容包括: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的行蹤。2.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士的住所或經常出入之場所。3.對被害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等。4.以無聲電話、空白信等干擾特定人士。5.過度追求、要求約會或其他追求行為。6.寄送物品或影像。7.出示特定資訊。8.冒用名義訂購物品或服務

法務部指出,跟蹤騷擾行「為告訴乃論」,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縮短準備期 蘇揆裁示公告6個月後就上路

羅秉成指出,這個法參考了婦團、立委的相關意見,對跟蹤騷擾行為入罪化、犯罪態樣明確化,讓被害人有申請保護令的權利,這幾個面向如果通過,對婦女同胞的保障會更周到。

羅秉成指出,原定要有1年施行準備期,內政部報院版本是1年、有立委版本是2年,但為使制度盡速上路,院長徵詢內政部、法務部意見後,認為準備期是需要的,但法令上路刻不容緩,當場裁示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施行期間必須對警察同仁做教育訓練。



原文網址: 快訊/《跟騷法》過關!嘲弄辱罵、要求約會都算 8種死纏爛打最重關5年 | ETtoday政治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422/1965788.htm#ixzz7DZNZQY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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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64787294903.html

所謂的跟蹤騷擾行為,必須與「反覆或持續為違反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所以,重點在於「反覆、持續」、「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只有一次、沒有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無關,都不會觸法。


https://lohas.edh.tw/article/30266

癡情追求會違法!?跟蹤騷擾防制法三讀通過

不管男女,(我們假設有)可能都有被瘋狂追求者不斷追求的經驗,為了避免這種騷擾和防止衍生的重大犯罪案件,這幾天跟騷法(跟蹤騷擾防制法)三讀通過。那我們看一下要被禁止的「跟蹤騷擾」是什麼意思。


依照草案第3條, 跟蹤騷擾有以下的條件,要全部具備

  1. 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基本上就是全部,所以不見得要人去,發訊息、肉搜等等看起來都算。)

  2. 對特定人

  3. 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

  4. 與性或性別有關(這蠻重要的,不然追查貴婦奈奈行蹤的FB粉絲團,或是對打人惡少肉搜行蹤,搞不會都會成立跟蹤騷擾。)

  5. 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6. 有下列行為之一:

    • 一般人認為的傳統跟蹤: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 言語或動作騷擾:像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像是狂打電話、傳訊息)
    •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單看這個好像很寬,但還是要具備上面的1-5的條件)
    •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像是在101大樓上租燈光廣告顯示XXX我愛你)
    •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概念是我不喜歡你,所以不用送東西給我)


另外,如果雖然不是對被害人本人,但是針對他的配偶(人家結婚還這樣,實在是…)、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像公司同事、同學),以上面寫的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這個和對被害人本人不一樣,要注意唷!),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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