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50
一罪一罰
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法院對犯下數罪的被告,將「個別宣告刑度」,也就是所謂的「一罪一罰」,依照犯罪件數論處,對連續犯、常業犯、牽連犯不再寬容。舉例說,詐騙一次若判2年徒刑,詐騙2次就判刑4年,這是依次數(件數)來論刑的,但最後訂出合併執行的刑度,但執行刑的刑期,最多不得超過三十年。
資料來源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50
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法院對犯下數罪的被告,將「個別宣告刑度」,也就是所謂的「一罪一罰」,依照犯罪件數論處,對連續犯、常業犯、牽連犯不再寬容。舉例說,詐騙一次若判2年徒刑,詐騙2次就判刑4年,這是依次數(件數)來論刑的,但最後訂出合併執行的刑度,但執行刑的刑期,最多不得超過三十年。
參考資料 https://flipedu.parenting.com.tw/article/007620
資料來源 https://anntw.com/articles/20201021-k30Y
公然侮辱罪
在臉書、IG、社團留言或發文批判別人,這樣也有責任嗎?這幾年來,網路上發生的青少年「公然侮辱罪」,數量急速上升。吉官想提醒大家:「網路跟馬路一樣危險」,馬路上不能做的事,網路上更不能做!
別以為在網路發言與分享都是個人行為,其實在網路上,自己是站在不確定多數人面前,傳播神力無遠弗屆,影響更甚於真實生活。所以,網路活動與各種言行都要謹慎,如果有違法行為,仍須依法律程序處理。
罵人,會涉及「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前提是,「公然侮辱」要成立,有兩個要件:一是公然;二是要知悉你在罵誰。【相關法條1】
公然就是要在公開場所,是在大家都看得到、聽得到的情況下罵。網路討論區、線上遊戲、BBS⋯⋯只要是公開留言,都算是「公然」。
千萬不要以為,沒有指名道姓就沒事。如果你的描述,足以讓他人對號入座,例如明知班上兩位同學吵得不可開交,雙方不斷互罵,吵完架後直接在臉書發文:「賤人!你怎麼說都是廢話,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小偷就是小偷,有其母必有其女。」而同學都知道兩人是因為物品失竊而吵架,因此幾乎全班都看得出來這篇文章在罵誰,就算沒有寫出姓名,也會觸法。
那毀謗罪呢?誹謗,簡單說就是惡意栽贓,讓對方名譽受損。誹謗沒有公不公然的問題,只要你故意在大眾間散播就成立。例如:班上有人一直私下轉述小芳考100分是作弊,或小芳的錢都是偷來的,就是一種誹謗的行為。很多人誤以為,只要講的內容是真實的,就不會構成誹謗。其實能說的事,只限於可受公評的公眾人物,以及與公共利益有關的事項,所以不要以訛傳訛,傷害同學。【相關法條2】
我們需要在這裡補充一點,依據「大法官釋字509號」,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對於善意發表的言論,會從寬解釋,採取「真正惡意原則」。也就是說,只要發表言論時,沒有毀損他人名譽的惡念,就算事後發現與真相有差距,都符合「善意」,否則就「有礙整體人類社會之進步」。
依據「通訊保障監察法」,檢警要查網路IP雖然有很多限制,但不要以為在網路上匿名罵人就沒事。如果從別的跡證可以查出這個帳號是你在使用,還是有成罪的可能。因此在網路上筆戰,罵別人是「白痴」、「智障」,只要依照貼文的脈絡能夠推敲出你在罵誰,公然侮辱也會成立。
聰明的你一定要懂,人際衝突處理需要技巧,在學校有衝突或誤會,務必找師長討論,用最有利自己的方式處理。人際技巧是需要學習的,就跟學業一樣。除了不損他人,也要懂得保護自己,正確回應人際衝突。千萬不要用攻擊方式,否則後果可能傷害的是自己,一定要記得哦!
【相關法條1】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條2】
刑法第301條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生最需要的24堂法律自保課》
作者:吉靜如
出版社:三采
出版日期:2020/07/17
資料來源
https://www.rclaw.com.tw/post-270-5015
一時好玩取綽號被告〈解說:張貴閔律師〉
可能因為一時的好玩,以開玩笑的口聞罵人會被告,就連幫他人亂取綽號,也可能會被告公然侮辱罪。就有一家自助餐店女會計幫其他位女員工亂取綽號,外號非常不雅,就是「找死」,不料這樣的外號,造成女員工相當不悅,憤而向法院提告,後該名女會計,即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訴,雖然說妨害名譽等罪都不重,但亦可成為累犯的認定標準,事實上像這一類的口舌糾紛,後被判拘役或罰金案例相當多,所以平時多說好,多做善事,比較不會被告。
告人的許姓女員工,因為一直被黃姓會計,為她取綽號叫「找死」,故請求二十萬和解金,還有其他員工都否認跟著叫綽號,不過當事人的思考自己感受後,依法向黃姓女會計提告,該名會計應始料未及,因為綽號而被起訴。
法律教室: 按[$300366$]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其行為人須以粗鄙之言語、舉動、行為、文字、圖畫侮謾辱罵,或有其他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侮辱」是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足以使人評價貶損之意思。是以,侮辱須出於損害他人名譽之故意,惟如出於戲謔之詞,或無意識中之言語,或為善意批評則不成罪。上例中該會計人員以「找死」,為其員工之代稱,客觀上應非無意識、善意言論批評或戲謔之詞等,並在公眾場所用其上述綽號,故成立公然侮辱罪實屬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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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確定的行事曆事項*數學科教材教法: 單元複習考共2次,平時不定期小考,反覆練習提升基本能力。
*國語科補充教材:紅字是本學期已開始以及預計補充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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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出處
https://hsjh700.pixnet.net/blog/post/8524294
修辭補給站--「回文」、「頂真」與「層遞」
層遞:把三個以上有深淺、高低、大小、輕重等層次關係的語句依序加以排列的修辭法,如:
參考網址https://classweb.klps.tp.edu.tw/161/up_files/news/%E4%B9%9D%E5%A4%A7%E5%8F%A5%E5%9E%8B.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