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誌存檔

2025年8月31日 星期日

校園霸凌~學生校方等相關人員之法條規定

資料來源~教育部防治校園霸凌專區

https://csrc.edu.tw/bully/law.asp

一、學生若有霸凌行為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刑罰: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強制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恐嚇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侮辱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二、學生若有霸凌行為法定代理人應負之法律責任

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 另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規定,家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少年虞犯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三、教育人員發現校園霸凌應有之通報義務與責任

義務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責任

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

性別平等教育法 關於校方法條規定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
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
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
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
其調查無效。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
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他人員違反者,亦同。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或第二十條第二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六項不配合執行,或第三十條第四項不配合調查
,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但行為人為學校校長
時,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
學校校長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怠於行使職權,致學校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項或第六項規定,執行行為人之懲處或處置,或採取必要之措施
確保行為人配合遵守者,處校長或董事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
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霸凌的種類

 霸凌的種類

校園霸凌按照欺凌手段、方式的不同,大致可區分為關係霸凌、言語霸凌、肢體霸凌、性霸凌、反擊型霸凌、網路霸凌六大類。在校受到欺凌的學生,可能發生逃學、輟學、成績下降、情緒低落,甚至帶武器到學校的負面行為,有些學生會變得非常萎縮或沮喪,有些則會有暴力傾向出現,對學生一生的影響非常大,不容忽視,以下依照類別分述如後:
 
、關係霸凌:最常見,容易被忽視
 
關係上的霸凌是最常見,也是最容易被忽視的,通常是透過說服同儕排擠某人,使弱勢同儕被排拒在團體之外,讓他們覺得被排擠。這一類型的霸凌往往牽涉到言語的霸凌,常會牽涉散播不實的謠言,或是排擠、離間小團體的成員。值得一提的是,此類霸凌伴隨而來的人際疏離感,經常讓受害者覺得無助、沮喪。
 
二、言語霸凌:肉眼看不到傷口,心理傷害大
 此類霸凌亦相當常見,主要是係透過語言來刺傷或嘲笑別人,這種方式很容易使人心理受傷,
既快又刺中要害,雖然肉眼看不到傷口,但它所造成的心理傷害有時比身體上的攻擊來得更嚴重,
而且言語上的欺負與嘲笑很可能是肢體霸凌的前奏曲。
 
三、肢體霸凌:最令孩子恐懼
 這是所有霸凌中最容易辨認的一種型態,它有著相當具體的行為表現,通常也會在受害者身上留下明顯的傷痕,包括踢打弱勢同儕、搶奪他們的東西等。另外,霸凌者通常是全校都認識的學生,他們對別人霸凌的行為也會隨著他們年紀的增長而變本加厲。
 
四、性霸凌:校園裡大開黃腔
 類似性騷擾、性暴力,包括有關性或身體部位的嘲諷玩笑、評論或譏笑、對性別取向的譏笑、傳閱與性有關令人討厭的紙條或謠言、身體上侵犯的行為,如以性的方式摩擦或抓某人的身體,或是迫使某人涉入非自願的性行為等。根據McMaster(1997)的研究,認為「性霸凌」的具體表現
行為如下:
 1.有關性或身體部位的有害玩笑、評論或譏笑:如黃色笑話、波霸、飛機場、矮冬瓜等。
 2.對性取向的譏笑或是對性行為的嘲諷:男人婆、娘娘腔、同性戀都是對性取向、性行為的嘲笑。
 3.傳遞與性有關令人討厭的紙條或謠言:孩子之間會流傳關於性的謠言,如誰和誰在廁所接吻
 4.身體上侵犯的行為:以性的方式摩擦或抓某人的身體,或是迫使某人涉入
非自願的性行為中;除嚴重的性侵害外,舉凡觸碰下體、屁股、胸部、脫
褲子、 掀裙子、偷看上廁所、偷看換衣服,或是學童間流行的遊戲俗稱「阿
魯巴」、「草上飛」、「千年殺」皆屬類。
 
五、反擊型霸凌:受害者與加害者一線之隔
 
  這是受凌兒童長期遭受欺壓之後的反擊行為。通常面對霸凌時他們生理上會自然的予以回擊;有的時候被害者則是為了報復,對著曾霸凌他的人口出威脅。也有部分受凌兒童會去欺負比他更弱勢的人,這都屬於反擊型的霸凌。必須注意的是,有時此類霸凌的結果相當可怕,在美國甚至有孩子因受不了長期欺凌而攜槍至學校射殺同學與老師。
 
六、網路霸凌:速度快、管道多、殺傷力大
 
隨著網路世界的發展,另一種新興的霸凌方式-網路霸凌(cyber bully)也開始出現;孩子身處資訊爆炸的環境,能以快速、多元且便利的管道來交友、聊天、玩遊戲,而在網路的世界裡,由於隱匿性高、傳播範圍無遠弗屆,孩子很容易成為網路世界的霸凌者。網路霸凌行為包括:孩子使用網路散佈謠言、留下辱罵或嘲笑的字眼等,倘若孩子經常從事這些行為,就是網路世界的霸凌者,依霸凌程度可分為下列三種:
 1.網路小搗蛋:已經做出一些會對別人造成傷害的玩笑舉動,但自己可能毫無自覺。
 2.網路小混混:經常做一些危險、錯誤且應該受管教和約束的行為。
 3.網路小霸王:重複且多次在網路上做出各種傷害人的舉動,而且已有犯罪之虞,需特別注意。

校園霸凌處理規定說明及流程圖




 

刑法罰金兌換新台幣標準

 

立院三讀 統一刑法罰金標準銀元調整為新台幣

2019/12/3 15:40(12/3 21:08 更新)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3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統一刑法罰金刑的計算標準;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說,原罰金刑分為銀元和新台幣,還有不同的換算倍數,因此她提案修法,增加條文明確性。

針對刑法罰金金額算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周春米說明,由於我國的貨幣單位,從早年的銀元改為新台幣,因此當民眾看到刑法法條中寫的罰金金額,第一步要先查閱法條沿革,確認該條最後公布施行時間,第二步再去比對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條文的「時間表」,才知道究竟銀元要換算成新台幣,是要乘以30倍,或要乘以3倍。

周春米表示,刑法法典中的罰金數額,有3段不同換算標準;若是在民國72年6月26日前公布施行(且未再修正)的條文,貨幣單位為銀元,換算成新台幣要乘以30倍,例如刑法第135條妨礙公務罪,條文中規定的300元以下罰金,換算後為新台幣9000元。

透過 Google News追蹤中央社

周春米指出,若是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期間公布施行(且未再修正)的條文,貨幣單位為銀元,換算成新台幣要乘以3倍,例如刑法第201條之1偽造變造塑膠票證罪(或可稱:偽造支付工具罪),條文中規定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換算成新台幣為9萬元。至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的貨幣單位為新台幣。

周春米說,本次提案只處理技術層面的金額換算,將罰金均改為新台幣,沒有變動條文的實質內容,或許這在法律上不是很大變動,但對刑法法典的權威性及提升民眾的信賴感,是必須要推動的基礎工作。(編輯:郭萍英)108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