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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 星期五

1129news30 堯

1129news30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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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news30 明

2024年11月25日 星期一

作文閱後重點整理

因為第三篇已經寫完
希望第四篇及以後的作文
能開始能慢慢改良以下盲點

1.同學多能寫出自己看法,很棒。
就錯字還是有點多,不確定怎樣寫就請查字典。
高年級作文不寫注音文啦!

2.句子太長時,宜適時加入逗號之類標點符號;
寫新聞摘要時也常忘記加專名號。

3.引號用法,若是純表示說話內容,下引號之後直接寫下一句,不需再加逗號或句號或其他標點符號。
若是引號用在句尾且為純引用,就必須接寫其他標點符號,然後再寫下一句。

4.我、我們、大家、然後、再來類似以上詞語,根據上下文意儘量不重複使用、也不要疊加使用,或可交替運用,這樣文章語句會更流暢。

5.個別需要討論則請直接賴我,謝謝🙏

2024年11月18日 星期一

網傳台灣罵人價目表...供參考

👄👄👄看到同學被欺負又不敢跟老師說,其他同學也可以來告訴老師!!!

👄👄👄再強調一次有任何狀況第一時間告訴老師或家長處理。
👄👄👄烏龍告狀及參與同學們都會紀錄,對探究團體霸凌極具參考價值

「罵人價目表」又更新!不帶髒字也要罰 「毋成囝」判罰3萬元

2024年5月24日

台灣罵人價目表又更新了!台中一名黃姓男子在大馬路上與謝姓男子發生口角,一氣之下大罵謝男「毋成囝」,被謝男依妨害名譽,一狀告上法院求償50萬。台中地院認為黃男涉犯公然侮辱罪,判罰5000元,另判民事賠償3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23年8月18日晚間9時許,黃男因故與謝男在路邊媽生口角爭執,黃男對謝男辱罵「毋成囝」等語,謝男一氣之下怒告黃男公然侮辱及妨害名譽,求償50萬元精神撫慰金。

黃男上法院後辯稱,這句話沒那麼嚴重,但法院審理認為「毋成囝」一詞,客觀上具有貶抑他人人格、使人難堪的涵義,足以令人名譽、社會評價受損,認為公然侮辱罪成立,判罰5000元。

至於民事求償部分,審酌雙方家庭、教育、身分背景後,認為謝男求償50萬元太多,應予酌減為3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新聞出處

 https://tw.news.yahoo.com/%E7%BD%B5%E4%BA%BA%E5%83%B9%E7%9B%AE%E8%A1%A8-%E5%8F%88%E6%9B%B4%E6%96%B0-%E4%B8%8D%E5%B8%B6%E9%AB%92%E5%AD%97%E4%B9%9F%E8%A6%81%E7%BD%B0-%E6%AF%8B%E6%88%90%E5%9B%9D-%E5%88%A4%E7%BD%B03%E8%90%AC%E5%85%83-051018691.html


女遭髒話辱罵依「台灣罵人價目表」求償16萬 法官判決出爐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網路流傳「台灣罵人價目表」,宣稱整理台灣常用的罵人語彙被法院判賠的金額。台東董姓女子被蔡姓男子口出多句髒話辱罵,依罵人價目表所示各項單價,共求償16萬元,不過,法官判決並非照表單項估價,而是綜合考量,判賠10萬元。


網傳罵人價目表列出常見的罵人語彙,其中罵「幹」免費,「Xx娘」則要付出8萬元代價,其它各詞從2000元起跳,比較少人用到的罵人「特殊性關係」則要賠100萬。


台東縣蔡姓男子前年10月間在住處,以台語辱罵董姓女子「Xx娘雞x」、「討客兄」、「不要臉的臭女人」等語,並基於恐嚇之犯意,對董女言「要找人對付妳」、「要找人跟妳輸贏」、「要讓你在身敗名裂」等語,使董女心生畏懼,並且報警。


蔡男在刑事上被台東地院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40天,董女另在民事請求損害賠償。董女依報載所整理的法院判決「罵人之價目表」所示,請求賠償「xx娘雞x」8萬元、「婊子」等同「討客兄」6萬元、「不要臉的臭女人」2萬元,合計請求被告應賠償16萬元,並加計利息。


蔡男並未出庭答辯,法官依董女出示證據資料所示,認定主張為真,適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


不過,法官並未採用網傳罵人價目表定奪賠償金額,而是依據兩造之身份、經濟地位、年紀、品行、教育程度、職業、侵權行為、社會地位、經濟財產狀況、犯後態度、被告未與原告達成和解等,認為董女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以1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新聞出處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050414



最新2024版本/台灣罵人價目表











 

2024年11月14日 星期四

2024年11月10日 星期日

校園安全宣導...同學好好說話系列之三造謠的法律罪責

👄👄👄看到同學被欺負又不敢跟老師說,其他同學也可以來告訴老師!!!

👄👄👄再強調一次有任何狀況第一時間告訴老師或家長處理。
👄👄👄烏龍告狀及參與同學們都會紀錄,對探究團體霸凌極具參考價值

刑法第三百十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又善意發表言論,且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言論者,不罰。又按所稱善意者,乃惡意之對,係指行為人心意之初動,並無惡害於他人之故意者而言。
稱「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其事件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之評論評斷或批評者而言,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其標準如何,則應就具體之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資為審認,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
稱「適當之評論」,即其評論不偏激而中肯,未逾越必要範圍之程度者而言,至其標準仍應就社會一般之通念,以客觀之標準決之。

「誹謗罪」只要有「散布於大眾」的意思,不論在公開場所或私下指摘都可以構成這項罪名。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侮辱罪指的是傷害到個人身心~也就是所謂的人身攻擊~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是指在公共場合辱罵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的毀謗罪誹謗罪指的就是沒有確切證據 隨意誣賴或誣告 使個人名譽受損 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