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詐欺得以不當所得刑責部分 :
第339-3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偽造文書部分 :
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兩者加總+ 一罪一罰
若偽造2份文件詐騙他人得不當所得
應負可能刑罰
一份文件一罰...詐欺2年+偽造文書1年
第二份文件一罰...詐欺2+偽造文書2
總計...7年刑罰+另不當所得須還回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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