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誌存檔

2015年11月17日 星期二

輔導與管教之法律關係 與 部分校規條文

教之法律關係 輔導與管教之法律關係……本文摘自教育部 訴願會 網站

貳、 在學契約關係下之校規性質
依在學契約關係之理論,在學關係之成立乃基於學校和學生(若未 成年則由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理)相互間意思表示之一致,契 約一旦成立,則在學關係即受契約條款所規範。在實際情形,學生 入學不可能與學校個別磋商在學契約之內容,在學契約之條款內容 在學生入學之前早已由學校單方擬定,成為定型化之契約條款,學 生之意思表示只能在訂約與否之間作抉擇,因此在學契約是屬於典 型的「附合契約」,只不過因為是公法上契約,故發生公法效果而 已。

在學生入學之初,在學契約條款已由學校擬定,就是一切之學校規 則(校規),學生決定入學即表示願意受校規之拘束,因此在學理 上,學校制定校規規範學生行為之權源是基於學生對在學契約條款 之合意,學生若違反校規,學校則可依校規之規定發動懲戒權。



法規名稱: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民國 96 年 06 月 22 日 發布 )

三十、            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臺北市士林區士東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103.8.29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七)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或學輔人員應立即處理,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 理: 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 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 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1.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2.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3.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4.其他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以暫 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 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 關機關處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