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恐嚇安全罪」 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資料來源 http://www.lawgov.org/law_law06.html |
Q: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如何折算現值?
A:每一天刑期要繳罰金新台幣三百元、二百元或九百元。通常法院都是以最高額三百元的標準來諭知,每一天刑期要付出新台幣九百元卑的代價才能抵刑。有期徒刑的單位是「月」,執行的時候還要按月之大小換算天數來執行,如果被法院判處六個月的有期徒刑,用罰金來折算,最少要得繳交新台幣十六萬二千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